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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市物价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区县物价局遵照省物价局相关规定,做好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制度和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规定,严禁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价格欺诈行为。
昨日,市物价局转发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价格实行一价清政策相关问题的批复》(陕价费函〔2016〕8号),并就要求做好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制度和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规定,严禁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价格欺诈行为。据了解,西安市从2007年开始实行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即房地产开发商根据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费用、市场供求状况,在自主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基础上,将与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相关的各项基础配套工程设施建设费用、代收代缴费用等一次性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销售价格之外收取任何费用,或委托物业企业在交房时收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价外费用。
除此以外,市物价局还要求各区县物价部门,要正确引导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自觉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附加价外收费条款,切实落实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规定。